排烟口位置和数量的设计主要需要考虑以下法规规范:
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》(GB 51251-2017)
位置要求
自然排烟窗(口):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。当设置在外墙上时,需在储烟仓以内,但走道、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(口)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 1/2 以上。
机械排烟口:排烟口宜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,且应设在储烟仓内。对于走道、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区域,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 1/2 以上;当设置在侧墙时,吊顶与其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 0.5m。
水平距离限制: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m。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,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 2.8 倍;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或等于 6m,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,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7.5m。
布置要求:自然排烟窗(口)宜分散均匀布置,且每组的长度不宜大于 3.0m;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(口)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.0m。
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(GB 50016)
虽然该规范没有像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》那样对排烟口设置有非常详细的规定,但对建筑的防火分区、防烟分区的划分等作出了要求,而排烟口的位置和数量设计需要基于合理的防火、防烟分区来进行,比如不同防火分区、防烟分区内排烟口的设置要满足相应区域的排烟需求,不能跨防火分区设置排烟口等。
《汽车库、修车库、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》(GB 50067)
除敞开式汽车库、建筑面积小于 1000m² 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,汽车库和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。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,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,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 5m。
《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》(GB 50098)
人防工程中建筑面积大于 50m²,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和大厅、丙丁类生产车间、总长度大于 20m 的疏散走道、电影放映间和舞台等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。